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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公示妓女照片就是违法侵权
来源:   作者:  日期:2007-09-10  点击:
近日,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将28名卖淫女的相片贴在了一个治安整顿办公室门前设置的宣传栏中,“卖淫嫖娼人员曝光板”上张贴着卖淫女的正、侧面相片。图片在眼部进行了处理,面目轮廓依然清晰。派出所所长表示,该片区本是藏污纳垢所在,有不少涉嫌色情的问题发廊,多次采取行动取缔后却又死灰复燃,这次警方希望通过这种曝光手段,让她们收敛自己的行为。

  诚然,卖淫嫖娼是一个困扰社会的毒瘤,警方应该不遗余力地打击取缔,这也是警方的基本职责之一。对于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,经查实、证据确凿后进行公示也是一个合理的做法,但前提是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。这个派出所在张贴这些照片的时候,是否想起来,公民还有“肖像权”这么一说,即使对方是个嫖客或是个妓女?

  《民法通则》中明确规定,自然人享有肖像权,并有权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。随意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,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,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。警方在张贴这些照片的时候,当然是处在强势的地位上,对象是妓女,是为人所鄙视与不齿的一种特殊身份的人,把她们拿出来亮相,有什么不应该的?可是,警方清楚对方的身份,却忘记了自己的身份,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,他们的做法与言行,在民众的眼中是有代表性的。如果他们不是处在法制社会,还处在家长制、族长制的家庭形式中,当然可以把违规的人拿去游街、浸猪笼,甚至动用各种私刑都没问题。

  然而我们现在正是处在法制的社会中,不能凭着个人的好恶下判断,道德标准不足以成为惩戒一个人的依据。妓女或嫖客也有着基本的人权。法律有规定,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、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,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。而且,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,查遍所有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找不到规定说警方可以将公民的照片,在公开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。所以,可以断定派出所的行为属于一种侵权行为。

  警方是执法部门,对于法律的理解与执行本该是清楚明了与规范的,但这回竟然出了这样的事情,解释起来无非两个原因:一是不懂法,二是知法犯法,不论哪一个,都是不可接受的。新闻报道称,由于引起争议,警方已经把那些照片撤下来了。但我们更希望是从观念与法律意识上撤下来,而不仅仅是形式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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